(原標題:第三方支付轉賬50萬要上報 反洗錢監管力度加強)
今年起,包括支付寶、微信支付在內的第三方支付機構涉及5萬元以上的現金收支大額交易也要上報了。同時,私對私、私對公款項劃轉跨境超過20萬元、境內超過50萬元也將被嚴控。
所謂大額交易,是指用戶通過金融機構或支付機構發生的達到央行規定的大額金額的交易。
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副教授鐘瑞慶對第一財經表示,大額交易的上報在法律上的依據主要是反洗錢,將第三方支付機構納入其中,有助于管理部門收集完整的反洗錢信息,進一步加大監測和打擊力度。
除了上報大額交易外,值得注意的是,第三方支付機構也被納入了反洗錢和反恐融資監管之下,這種點面結合的監管舉措,可以看到監管層對反洗錢等違法行為的強監管態度。有業內人士預計,在斷直連等工作的深入推進和跨境支付等業務的興起的背景下,反洗錢或將成為未來監管的重點。
第三方支付機構須履行大額交易報告義務
自1月1日起,關于非銀支付機構開展大額交易報告的新規正式施行,包括支付寶、微信支付在內的第三方賬戶中涉及5萬元以上的大額交易也要上報了。有業內人士分析稱,此舉加強了非銀與銀行機構之間的信息傳遞,進一步完善了賬戶資金上下游的鏈條信息。
具體來看,根據新規要求,非銀行支付機構應當以客戶為單位,按資金收入或者支出單邊累計計算并報告下列大額交易:
1.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額人民幣5萬元以上(含5萬元)、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含1萬美元)的現金收支。
2.非自然人客戶支付賬戶與其他賬戶發生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額人民幣200萬元以上(含200萬元)、外幣等值20萬美元以上(含20萬美元)的款項劃轉。
3.自然人客戶支付賬戶與其他賬戶發生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額人民幣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外幣等值10萬美元以上(含10萬美元)的境內款項劃轉。
4.自然人客戶支付賬戶與其他的銀行賬戶發生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額人民幣20萬元以上(含20萬元)、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含1萬美元)的跨境款項劃轉。
這意味著央行對個人和企業賬戶的監管不僅僅包括銀行賬戶收支情況、網銀收支記錄等,還包括支付寶、微信、財付通等非銀支付機構的記錄。換言之,即當個人出現上述任一情況時,不管通過何種渠道單日現金收支消費達5萬元以上、或跨境轉賬20萬元以上、境內轉賬50萬元以上等,都有可能被列入大額可疑交易并被監控。
不過,來自一家頭部支付機構的某業內人士對記者說,需要注意的是,像支付寶、微信等第三方支付機構涉及的個人5萬元以上(境內50萬元以下,跨境20萬元以下)線上轉賬是不包含在上報范圍內的,規定中的5萬元指現金收支。
新規也列舉了可不報告的情況,如非銀行支付機構為客戶辦理相關業務收取的手續費用、交易背景為繳納水費、電費、燃氣費等。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的規定,報告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是金融機構應當履行的三項核心反洗錢義務之一,也為央行依法開展反洗錢資金交易監測分析奠定堅實的數據基礎。
一位從事稅務多年的業內人士對記者稱,新規對稅務和合規方面皆有影響。稅務方面,可進一步監測客戶是否完稅、是否履行了法定的納稅義務或者代扣代繳稅款的義務;合規方面,即是反洗錢、遏制不明來源的資產、反貪污腐敗。
鐘瑞慶對第一財經表示,大額交易的上報在法律上的依據主要是反洗錢,將第三方支付機構納入其中,有助于管理部門收集完整的反洗錢信息,進一步加大監測和打擊力度。
值得注意的是,在大額交易的監測中,公對私轉賬、私對公轉賬頗受關注,是近年稅務嚴查的重點。一般來說,大多數公司賬戶并不可以轉賬到個人賬戶的,相關銀行對此也有規定,如若通過網上銀行支付給個人,則需提交相關資料,否則銀行有權拒絕處理。
為什么會做如此限制?記者從業內人士處了解到,公對私轉賬通常涉及挪用公款、偷稅漏稅、洗錢等風險。復旦大學經濟學院副教授徐曄解釋稱,通過個人賬戶轉出去的款項往往沒有依法納稅的憑證,存在漏稅的可能。另外,如果個人賬戶出現多次大額交易的情況,銀行也會監測是否存在洗錢的可能。
那么,新規對個人實際生活有何影響?專家稱,對大額交易報告的規定,不影響企業和個人正常外匯業務辦理,不改變境內個人年度購匯便利化額度,不涉及個人外匯業務政策調整,其目的在于加大對洗錢、恐怖融資及腐敗、偷逃稅等犯罪活動的監測和打擊力度。徐曄也提及,新規對企業和個人的直觀影響較小,企業和個人在現實合法合規交易中幾乎不受影響,不涉及履行報告的責任,更多的是對支付機構的要求。
反洗錢管理指向互金領域
從今年起,第三方支付機構也被納入了反洗錢和反恐融資監管之下,這種點面結合的監管舉措,可以看到監管層對反洗錢等違法行為的強監管態度。
2018年10月10日,央行等部門聯合發布《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辦法(試行)》,明確了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的基本義務并對其進行規范,如建立健全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內部控制機制、有效進行客戶身份識別、提交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等,該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依據上述管理辦法的規定,互聯網金融機構包括但不限于網絡支付、網絡借貸、網絡借貸信息中介、股權眾籌融資、互聯網基金銷售、互聯網保險、互聯網信托和互聯網消費金融等。
蘇寧金融研究院互聯網金融中心主任薛洪言稱,針對洗錢工作,世界各地均建立了嚴密的監控體系和操作規程。洗錢過程涉及資金的轉移和支付,所以銀行、第三方支付機構均處于反洗錢的一線陣地。他還表示,互金行業的整體性框架出臺,意在把更多的互聯網金融業態納入反洗錢和反恐融資統一監管框架下,消除監管空白地帶,在某種意義上也是互聯網金融逐步融入主流金融監管體系的一種標志,反洗錢成為支付機構合規經營的紅線。
而監管針對第三方支付機構的管理在去年就保持了高壓態勢。根據網貸天眼不完全統計,截至2018年末,央行對支付機構開出罰單近140張,累計罰單總額將近2.1億元,有統計顯示,其中涉及外匯管理條例、反洗錢規定的罰單相比往年有明顯增加。
再看今年,高壓持續。在已過去的1月份,已經有10家支付機構收到罰單,處罰金額近600萬元,其中,受罰金額最高的為易聯支付,合計罰沒超350萬元。處罰公告顯示,多數機構被罰原因在于違反了支付結算管理規定等問題。
隨著金融監管趨嚴以及移動支付的普及,互金機構已然成為央行整頓的重點。而在這一過程中,合規化、綜合實力強的第三方支付公司將脫穎而出,支付牌照資源配置亦將優化。有業內人士預計,在斷直連等工作的深入推進和跨境支付等業務的興起下,反洗錢或將成為未來監管的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