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瑞豐保險代理有限公司被罰11萬元 三名當事人被撤銷任職資格!
處罰決定書顯示,瑞豐保代存在聘任不具任職資格人員履行高管職責的違法行為,瑞豐保代執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為薛利軍對該問題付直接責任。依據《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百七十一條,決定對瑞豐保代責令整改,罰款10萬元,對該公司執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薛利軍警告,并處罰款10萬元;瑞豐保代及其開封分公司、第一分公司存在編制虛假報表、資料的違法行為,瑞豐保代總經理趙慶華、瑞豐保代開封市分公司總經理張根義、瑞豐保代第一分公司總經理宋長俊,應對各自職責范圍內的該問題負直接責任。依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百七十一條,決定責令瑞豐保代停止接受新業務1年,撤銷該公司總經理趙慶華、開封市分公司總經理張根義、第一分公司總經理宋長俊任職資格;瑞豐保代存在機構住所發生變更及分支機構設立和注銷未按規定報告的違規行為,瑞豐保代總經理趙慶華應對該問題負直接責任。依據該規定第七十條,決定對瑞豐保代責令改正,給予警告,處1萬元罰款;對該公司總經理趙慶華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罰款。
以上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調查筆錄等證據予以證實。 瑞豐保代提出陳述申辯意見,對公司整改、風險管理等情況進行了說明。趙慶華提出陳述申辯,對個人在公司經營中承擔的責任進行了解釋。 經復核,我局決定對瑞豐保代陳述申辯意見部分采納,對趙慶華陳述申辯意見不予采納。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訂版,以下簡稱《保險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瑞豐保代涉嫌違法違規一案進行了調查、審理,依法向瑞豐保代等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在法定期限內,當事人瑞豐保代及趙慶華提出了陳述申辯,我局對陳述申辯意見進行了復核。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處罰決定同時告知,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繳款碼(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或在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轉自中華網河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