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網站的消息,原告騰訊科技公司、騰訊計算機公司訴“微信自動搶紅包”軟件運營者不正當競爭,索賠5000萬。
官方公告:
騰訊科技公司與騰訊計算機公司共同訴稱:“微信紅包”最具趣味的關鍵點是“搶”。“搶紅包”本身會帶來微信群的瞬間活躍并激發傳播欲望。正因“微信紅包”具備“錢+游戲+社交”的多重功能,故一經推出便在市場躥紅。“微信”軟件及“微信紅包”功能獲得的市場競爭優勢和商業價值,應依法受到保護。
“微信自動搶紅包”軟件(又稱“紅包快手”軟件)由A公司開發,通過B公司經營的“豌豆莢”平臺提供下載。首先,在運行“微信自動搶紅包”軟件時,用戶不需要啟動“微信”軟件,可以自動搶到微信里的紅包,使得“微信紅包”的“游戲+社交”功能無法實現,降低用戶對“微信”軟件的黏性,破壞微信正常的運行環境和運管秩序。其次,“微信自動搶紅包”軟件非法監聽微信聊天記錄,抓取微信聊天記錄中涉及紅包字樣的信息和微信紅包中的資金流轉情況,嚴重侵害用戶隱私和微信數據安全。最后,被告看中原告“微信”軟件超過十億的用戶量和“微信紅包”的市場價值,才研發“微信自動搶紅包”軟件,已積累了6000多萬的用戶量。這種傍“微信”品牌,搭“微信紅包”便車,截取原告商業資源的行為,明顯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
綜上,騰訊科技公司及騰訊計算機公司將兩被告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1、A公司立即停止開發、宣傳、運營“微信自動搶紅包”軟件的不正當競爭行為;2、B公司立即停止提供“微信自動搶紅包”軟件下載服務并停止對該軟件進行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3、二被告在《南方都市報》、《新京報》非中縫版面、二被告官方網站、官方微信公眾號及官方App首頁顯著位置刊登聲明,消除因其不正當競爭行為造成的不良影響;4、二被告連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人民幣50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