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9日消息,據文化和旅游部官網發布的消息,為保障旅游者合法權益,規范在線旅游市場秩序,促進在線旅游產業可持續發展,我部研究起草了《在線旅游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規定(征求意見稿)》,稱在線旅游經營者不得利用大數據等技術手段,針對不同消費特征的旅游者,對同一產品或服務在相同條件下設置差異化的價格。
征求意見稿指出,在線旅游經營者為旅游者提供在線預定酒店、機票、火車票、船票、車票、場所門票等產品或服務時,應當建立透明、公開、可查詢的預定渠道,不得誤導旅游者,不得以任何方式進行虛假預定。不得為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的旅游活動提供交易機會。
同時,平臺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持續更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或相關部門發布的旅游風險提示和企業信用信息等相關信息。平臺經營者應當保障旅游者的正當評價權,不得非法刪除、屏蔽旅游者對平臺服務及其平臺內經營者的產品和服務的評價,不得誤導、引誘、替代或強制旅游者做出評價。
信息登記方面,在線旅游經營者在與旅游者簽訂合同或確認提供服務時,應當依法要求旅游者提供身份信息、聯系方式、緊急聯絡人等必須提供的信息。旅游者拒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或提供虛假信息的,在線旅游經營者不得為其提供服務。平臺內經營者、通過自建網站提供在線旅游經營服務的經營者,為旅游者提供服務的,應當與旅游者簽訂電子旅游合同。
另外,旅游者通過平臺經營者與平臺內經營者訂立旅游合同發生糾紛的,或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出現人身財產損害的,平臺經營者應當負責協調解決,協調不成的,鼓勵平臺經營者先行賠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