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7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官網發布了關于修改《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決定,今后微信微博聊天記錄可正式作為打官司的證據。
根據該規定,電子數據包括下列信息、電子文件:
(一)網頁、博客、微博客等網絡平臺發布的信息;
(二)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
(三)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志等信息;
(四)文檔、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
(五)其他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信息”。
據悉,根據《關于修改〈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決定》,重新公布的《民事證據規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