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朋友圈廣告難以關閉背后: 騰訊不忍割舍的 千億社交廣告“蛋糕”)
微信朋友圈廣告難以取關,已成為不少用戶心頭的隱痛。
3月25日,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曾進行報道,多位用戶向記者反映稱,微信朋友圈廣告關閉按鈕設置隱蔽,需要14個步驟才能最終關閉。并且,這樣的關閉路徑僅能持續六個月,關停的也只是個性化推薦功能。
換言之,用戶在進行相關操作后,仍能夠收到普通展示廣告。
那么除了難以關閉,騰訊系廣告還有哪些“槽點”?記者了解到,不僅是微信,在QQ頁面上也擁有大量廣告。并且相較于微信,QQ的廣告更加參差不齊及標題黨,部分用戶向記者表示不勝其擾。
此外,騰訊的個性化廣告服務實則建立在大量的用戶信息收集上,用戶在騰訊社交軟件的一舉一動,幾乎都會被作為廣告商的展示參考。從一定程度而言,強制用戶使用前接受廣告服務-設置隱蔽關閉按鈕-大量收集用戶信息-提供廣告主進行廣告決策-形成廣告收入,這已成為騰訊社交廣告,乃至市場上眾多社交軟件廣告的一個閉環套路。
關不掉的廣告
此前,21世紀經濟報道曾指出,微信朋友圈廣告難以關閉。微信朋友圈的廣告即為信息流廣告,基于微信生態體系,以類似朋友圈的原創內容形式在用戶朋友圈進行展示的原生廣告。
那么,除了微信之外,騰訊系其他的廣告又如何?
“微信朋友圈的廣告還算是可以接受的,因為朋友圈廣告推動頻率不是太高,也比較美觀。”用戶張浩向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但QQ上的廣告我是真的受不了。”
他告訴記者受不了QQ空間的廣告原因,在于廣告內容、質量參差不齊。比如有約會類APP,廣告語是“只要你敢約我就敢出來”;還有小說推薦,內容是“媽咪討公道,懲罰下總裁爹地,轉走他十個億”。
張浩直言,由于難以接受這些廣告煩擾,現在自己已經不怎么看QQ空間了。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嘗試打開QQ空間,隨后一個短視頻推廣自動播放,標題是“盤點那些女明星被占便宜,秦*甩手就是兩巴掌”。
據了解,QQ廣告的清理方式之一是“充值成為QQ會員”,但清理得也并不徹底。QQ會員有“功能特權”,可以過濾廣告,過濾廣告的范圍包括,QQ聊天“窗口右側、左下角”;QQ上線時,“電腦右下角tips”商家廣告;“QQ天氣預報下方”商家廣告。由此可見,QQ空間的廣告并沒有在廣告過濾范圍內。
無論是微信或是QQ,其廣告無法徹底關閉的原因,無疑是背后的商業利益考量。以微信而言,其憑借強大的流量底盤,吸引了有商品推廣需求的商家關注。據國信證券分析師王學恒估算,2019年朋友圈廣告收入約為320億元-340億元。瑞銀證券則預計,中國信息流廣告將迎來爆發式增長,可能會在兩年內增長約50%,到2020年達到2750億元人民幣。
從騰訊財報上來看,其廣告收入在營收中占比雖不及游戲,但也是占據營收份額中的前三甲,社交廣告則是騰訊廣告未來發展的中堅力量。
根據最新財報,騰訊2019年第四季度網絡廣告業務收入202.25億元,同比增長19%。其中,社交及其他廣告收入增長37%至162.74億元,而媒體廣告收入下降24%至39.51億元。從全年來看,網絡廣告業務收入同比增長18%至683.77億元。其中,社交及其他廣告收入增長33%至528.97億元。媒體廣告收入下降15%至154.8億元。
騰訊指出,社交廣告增長主要受到朋友圈、微信小程序廣告的帶動。社交廣告已經占據了網絡廣告業務收入的絕大部分。安信國際認為,在廣告業務方面,騰訊2020年全年收入將同比增長兩成,其中社交廣告增速健康。
弱勢的用戶
一方面是騰訊廣告難以徹底關閉,另一方面,騰訊在進行個性化廣告服務過程中,也對用戶信息進行了大量收集——盡管用戶可能并不愿意。
據微信個性化服務相關介紹顯示,為了進行個性化展示,微信會收集用戶在注冊和使用應用時的信息,與廣告主的互動記錄如關注、點贊、評論等行為信息。騰訊也會根據收集的信息將用戶歸類,以幫助廣告主進行最有效的用戶廣告展示。
事實上,用戶在微信上的操作都會被記錄。除了包括位置服務、語音內容等基本信息之外,用戶在使用搜一搜、看一看以及視頻號功能時,微信也會收集用戶的搜索記錄、閱讀記錄、訪問時間、評論互動、轉發分享和收藏行為等。
“朋友圈的個性化廣告難以關閉,還記錄我們使用微信時的所有操作,我們在網上就是‘裸奔’狀態,”張浩向記者表示,“但是辦公、生活服務又需要使用微信,感覺很無力。”
中國互聯網協會法工委副秘書長、中消協律師胡鋼指出,企業基于個人信息的使用,應該堅決貫徹合法、正當、必要原則,尤其是理念最小化原則。
“未來,我們對于用戶就手機權限、用戶權限、信息權限的選擇,不應鼓勵注冊時一次性選擇、一次性授權,而應是授權最基礎的服務。”胡鋼指出,“只有在消費者需要開啟某個特向功能時,單獨開通這項功能即可。剩下的時間應該是自動把它關閉,這才是真正把用戶當做一個有尊嚴的人來看待的正確經營者態度。”
同時,胡鋼表示,從立法角度而言,國家正在加速制定個人信息保護法。“我認為,個人信息保護應該按照國際慣例,必須要有專責機關,而不應是幾個部門聯合行動,聯合行動就說明這個責任不清。其次,要有明確的最低民事賠償標準。”
此外,胡鋼還強調,企業給用戶的協議應當有簡短通俗的介紹,涉及所提供的服務、對消費者的益處與風險、出問題后的責任承擔等,“這些信息不應該淹沒到數千字的繁瑣條文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