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通過視頻、直播、社區社交、聊天社交等網絡平臺購買商品,成了一種新興的消費方式。這些社交網絡平臺在對接供需、挖掘消費潛能方面,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不過,消保部門日前的相關調查表明,要想使這一銷售模式持續健康發展,還需盡快補上管理短板。
“網紅推薦”力度大,商品質量待提升
網紅帶貨已成為時下流行的銷售模式。艾媒咨詢數據顯示,2019年我國直播電商行業的總規模達到4338億元,預計2020年其市場規模將突破9000億元。
江蘇省消保委日前一項調查發現,消費者通過社交軟件購物以短視頻類平臺為主,占比高達73.83%;影響消費者購買決策的各因素中,“網紅推薦”占比達47.57%。當“網紅+視頻直播+電商”融合發力,其帶貨能力更是躥升一大截。
不過,部分“網紅帶貨”質量堪憂。
“我在抖音通過添加個人聯系方式購買了號稱對‘三高’有療效的王老吉吉悠商品,但到貨后發現只是普通食品。我聯系賣家退貨無回復,平臺也無法幫助處理,真是郁悶啊。”家住江蘇徐州銅山區的王占先告訴記者,他之前還在火山小視頻軟件上購買過益智換裝磁性拼圖,到手后發現外觀有膠痕瑕疵,打開后有很刺鼻的膠水味,也沒法讓自家孩子使用。
有類似經歷的消費者不在少數。虛假宣傳、商品信息不全、質量有瑕疵……這是人們在一些社交軟件購物經常會遇到的問題。日前,江蘇省消保委發布的《社交類應用軟件“隱形電商化”行為調查報告》顯示,47.26%的消費者表示收到的物品質量一般,18.28%的消費者表示質量不太好。此次調查樣本中的50件商品,有9件商品分別存在無商品信息、無生產日期、無材質證書等證明材料、包裝簡陋、有瑕疵、膠痕明顯等問題。
“社交電商”須規范,多管齊下堵漏洞
在新經濟快速發展的背景下,如何規范以社交平臺上網紅直播帶貨為代表的“社交電商”的發展?受訪專家表示,需要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強化監管,保證其發展合法合規。
江蘇省消保委相關負責人指出,根據《電子商務法》相關定義,社交平臺是否屬于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在實踐中無法一概而論。目前,市場監管部門對線下實體店和線上傳統電商平臺有積極的監管和明確的執法依據,但對新興社交電商平臺的監管還存在模糊地帶,亟須盡快在制度層面作出進一步明確。
“要發揮好既有法律的監管效力。”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認為,“網紅帶貨”仍然屬于一種廣告行為,受《廣告法》規范與約束。對平臺而言,若開放商家入駐功能,允許經營者開展經營活動,便具有電商平臺屬性,要受《電子商務法》約束,平臺應當建立明確的退貨規則,完善發布商品廣告以及相應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對存在問題的經營行為和涉嫌侵害消費者權益的經營者和個人制定懲戒條款。同時,要建立評價監測管理機制,以消費者的投訴、反映、評價、評論為參考,在經營者的銷售頁面做出風險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