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6月7日訊證監會上海監管局網站近日公布了關于對鄧永康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決定書顯示,經查,上海證監局發現民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發布的某證券研究報告存在分析結論的合理依據不夠充分、未能保證信息來源合規的情形,不符合《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20〕20號)第九條的規定。
鄧永康作為該證券研究報告署名的證券分析師,對上述問題負有直接責任,違反了《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3號,經證監會令第166號修訂)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
【資料圖】
根據《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上海證監局決定對鄧永康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同時,證監會上海監管局網站還披露了關于對余金鑫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經查,余金鑫作為證券從業人員,于2022年7月13日通過微信聊天方式向700余名客戶發送相關內容,并被轉發傳播,造成不良影響。該內容未形成研究報告,也未經其任職的公司審核。
上述行為不符合《發布證券研究報告執業規范》(中證協發[2020]76號)第三十二條第三款、《證券分析師執業行為準則》(中證協發〔2020〕76號)第三條的規定,違反了《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95號)第四條、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根據《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上海證監局決定對余金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經查詢中證協網站,鄧永康于2021年10月22日在民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登記的執業崗位為證券投資咨詢(分析師),目前的登記狀態為正常;余金鑫于2021年12月13日在民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登記的執業崗位為證券投資咨詢(分析師),目前的登記狀態為正常。
以下為原文:
關于對鄧永康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鄧永康:
經查,我局發現民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發布的某證券研究報告存在分析結論的合理依據不夠充分、未能保證信息來源合規的情形,不符合《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20〕20號)第九條的規定。
????你作為該證券研究報告署名的證券分析師,對上述問題負有直接責任,違反了《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3號,經證監會令第166號修訂)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根據《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
2023年5月25日
關于對余金鑫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余金鑫:
經查,你作為證券從業人員,于2022年7月13日通過微信聊天方式向700余名客戶發送相關內容,并被轉發傳播,造成不良影響。該內容未形成研究報告,也未經你任職的公司審核。
上述行為不符合《發布證券研究報告執業規范》(中證協發[2020]76號)第三十二條第三款、《證券分析師執業行為準則》(中證協發〔2020〕76號)第三條的規定,違反了《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95號)第四條、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根據《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
2023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