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互聯網法院發布《未成年人網絡司法保護白皮書》。自2022年6月至2023年5月,該院共受理涉未成年人民事糾紛143件。涉未成年人網絡案件主要由充值打賞、網絡購物、網絡言論等引發,反映出未成年人用網行為活躍。
充值打賞類案件中,多數是主張未成年人充值行為不發生效力并要求返還充值款。其中,游戲充值案件的平均標的額為25622.6元,直播打賞案件的平均標的額為62877.7元,充值打賞類案件中涉案標的額10萬元以上的案件有4件,占比接近該類案件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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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皮書》顯示,涉未成年人人格權侵權現象持續滋長,近一年相關案件數量同比增長111%。當未成年人作為被侵權人時,對其人格權的侵害主要以名譽權侵權為主,同時可能涉及肖像權、隱私權、個人信息權益等。
案例一:
成年人因感情糾紛對未成年人實施網絡暴力應承擔法律責任
【基本案情】
甲某與被告丙某之間存在感情糾紛,丙某為了發泄情緒,使用其微博賬號發布一系列微博,攻擊甲某及甲某的未成年人女兒乙某1、乙某2,其中一則公開了乙某1的肖像照;除此之外,丙某還發了數十條短信對甲某及乙某1、乙某2進行辱罵。丙某發送的攻擊和辱罵內容包括了針對乙某1外貌的侮辱性評價和“乙某2系非婚生子女”“乙某2沒有資格就讀某某學校”“乙某2向某教授行賄”等。甲某認為被告丙某在微博上對乙某1、乙某2進行惡意侮辱誹謗,導致其社會評價明顯降低,給女兒的生活學習帶來了巨大困擾,造成了無法挽回的精神傷害,嚴重侵害了乙某1、乙某2以及甲某本人的名譽權,因此要求丙某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失。
【法院裁判】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被告丙某的涉案博文直接提及乙某1、乙某2的姓名,具有特定指向性。丙某公開了乙某1的肖像照片并使用了帶有侮辱性質的詞語,既構成了對于乙某1肖像權的侵害,也貶損了乙某1的人格尊嚴,構成對乙某1名譽權的侵害。同時,文中還存在圍繞乙某2就學情況的負面言論,根據在案證據該言論并無事實基礎,系脫離事實基礎進行的造謠誹謗。由于該言論足以導致原告乙某2的社會評價降低,因此也構成了對于原告乙某2名譽權的侵害。法院判決被告丙某應向乙某1和乙某2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失。
一審判決作出后,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在涉未成年人的名譽權糾紛中,一方面,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尚處于發育階段,尚不成熟,容易受到外界評價的影響;另一方面,未成年人的社會交往人群大多也是未成年人,他們對信息的辨識、篩選能力較低,容易受到誤導,依據片面信息對他人產生負面評價。較之成年人,容貌特征極易在未成年人社交環境中產生負面影響,甚至可能引發校園欺凌、網絡暴力等,不容忽視。本案即是在人格權糾紛中充分體現未成年人“特殊、優先”保護原則的案件。
案例二:
未經同意發布未成年人就醫視頻 醫療機構及相關人員構成侵權
【基本案情】
原告甲某由親屬陪護到某醫院兒科門診就診,由主任醫師乙某看診。某醫院未經甲某及監護人同意,將甲某看診過程拍攝并剪輯制作成視頻公開發布在以乙某作為實名注冊主體的短視頻平臺賬號中。原告的監護人認為,涉案短視頻標注的主題為“孩子什么時候能好,這問題我得反問家長”,視頻內容透露了原告的病情,主要內容經剪輯展現了原告就診時的“毛病”及“壞習慣”,點贊量及評論量很高,同時結合視頻的負面評論,認為某醫院、乙某侵犯了原告的隱私權、肖像權、名譽權,要求乙某及某醫院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損失及維權合理支出,并要求某科技公司作為短視頻平臺運營主體因未盡平臺責任,應承擔連帶責任。
【法院裁判】
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視頻由某醫院拍攝并剪輯制作,視頻內容系乙某在診室內對原告的看診過程,乙某配合完成相關拍攝,而涉案視頻發布在乙某實名注冊并以乙某名字作為昵稱、肖像作為頭像的短視頻賬號中,客觀上公眾觀看涉案賬號發布的視頻亦能為乙某帶來一定的流量、關注等利益,同時結合該視頻賬號以往的運營情況,認定某醫院與乙某采取分工合作的方式共同實施了涉案侵權行為。乙某和某醫院未經原告許可,拍攝并在網絡短視頻平臺公開發布涉案視頻的行為,公開了原告的肖像,構成對甲某肖像權的侵害。同時,涉案視頻內容經剪輯具有一定傾向性,表明原告存在包括行為習慣等方面的病癥,一定程度上會造成公眾對原告的負面評價,構成對原告名譽權的侵害。一般而言,多數患者不愿意將自己的就診過程和病癥情況對外公開,就醫內容具有一定的私密性,應屬于個人隱私,而乙某和某醫院將原告就診信息以視頻形式在網絡公開,構成對原告隱私權的侵害。法院判決被告乙某及某醫院共同承擔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損失及維權合理支出等責任。某科技公司在運營短視頻平臺過程中已盡到了網絡服務提供者的義務,不承擔責任。
一審判決作出后,各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醫療機構或從業人員通過短視頻進行知識傳播的過程中,要特別注重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特別是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醫院和醫生在創新診療模式的同時,更應主動承擔起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社會責任,嚴格履行為病患保密的職業要求,嚴守法律底線,避免因行為不當給未成年人的身體和心靈造成不可彌補的創傷。
案例三:
鄰里糾紛不應影響兒童的健康成長
【基本案情】
乙某帶著未成年子女甲某1在小區內活動時,與隔壁小區居民因物業管理發生口角,爭執過程被被告丁某拍攝記錄。視頻中,乙某的體貌特征清晰,未成年人甲某1未佩戴口罩,面部清晰。丁某未經原告許可,向他人發布上述視頻。被告丙某因個人存在類似物業糾紛,在微信群中看到了剪輯、加工后的上述視頻后(包含對甲某1父親甲某2的負面文字評價),未核實即將包含視頻轉載到多個網絡平臺。甲某1、甲某2、乙某認為丁某和丙某的行為構成對甲某1、乙某肖像權、名譽權的侵害,構成對甲某2名譽權的侵害,因此要求丁某和丙某向三原告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損失和經濟損失等。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視頻由丁某拍攝并向他人傳播,視頻內容系乙某與鄰居在小區中的爭執。但視頻并未完整地反映客觀事實,主要是針對乙某的貶損。同時,該視頻中,乙某兒子甲某1的面部沒有遮擋,完整地暴露在爭議視頻中;乙某的體貌特征清晰,因此,丁某的行為構成對甲某1、乙某肖像權的侵害;該視頻內容還導致了乙某社會評價的降低,構成了對乙某名譽權的侵害。丙某在網絡平臺上發布了另外添加對甲某2負面評價的加工后視頻,除侵害甲某1的肖像權,乙某的肖像權、名譽權外,還侵害了甲某2的名譽權。法院判決丁某向乙某和甲某1公開賠禮道歉,賠償損失;丙某向三原告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
一審判決作出后,各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近年來,鄰里糾紛從線下發展到網絡,引發網絡侵權甚至網絡暴力的案件日益增多,不少案件中還涉及到對未成年人肖像、個人信息等的不當公開,本案就是這樣一起典型案例。本案明確,處理糾紛應采取合理方式,特別是不得未經同意在互聯網上傳播未成年人肖像。未成年人尚處身心發育過程中,一方面,成年人在生活中處理爭議時要盡可能避免對未成年人的不利影響;另一方面,更要特別注意網絡傳播環境可能對未成年人造成的擴大性、持續性傷害。
案例四:
過度關注或瀏覽未成年人相關內容 平臺有權封禁賬號并終止服務
【基本案情】
原告甲某注冊使用被告運營的某短視頻平臺,使用期間,賬號被被告以“涉嫌違反社區公約,涉及過度關注或瀏覽未成年人相關內容的行為”為由永久封禁。甲某認為,自己只是喜歡觀看舞蹈視頻,并未過度瀏覽涉及未成年人的相關內容,使用涉案賬號瀏覽并點贊相關視頻屬于正常行為,而且視頻全部來自于系統推薦,被告作為平臺經營者,封禁涉案賬號及對應的手機設備登錄權限不合理。甲某認為,被告無故封禁涉案賬號及對應的手機設備的行為構成違約,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對原告賬戶的措施。
【法院裁判】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平臺服務協議、自律公約及平臺的安全中心中明確規定,“禁止任何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合法權益的行為和內容,包括涉及未成年人色情低俗的內容、涉及過度消費未成年人的內容、禁止傳播不良價值觀的行為,傳播軟色情、低俗或含有性暗示、性挑逗等易使人產生性聯想的內容,展示庸俗、媚俗、低級趣味、粗俗文化等”;“過度關注和瀏覽未成年人相關內容”包括“活躍在未成年人視頻的評論區,頻繁發布低俗色情言論,表達對孩子的喜歡但是言語挑逗”等行為。本案中,原告注冊會員時,與被告簽訂了服務協議,平臺其他功能的相關協議作為該協議的補充內容,與該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庭審查明,原告甲某曾在多個涉及未成年人的視頻下方發布大量含有言語挑逗、低級趣味等內容的評論以及部分含有色情意味的表情。被告經過技術識別發現原告涉案賬號為涉及“護童專項”的風險用戶,經過“護童專項”隊列人工審核后,判定原告涉案賬號存在過度關注或瀏覽未成年人相關內容的行為,違反社區自律公約,并無不當。
此外,原被告雙方簽訂的服務協議中約定針對違反協議或其他服務條款的行為,平臺有權獨立判斷并視情況采取限制賬號部分或者全部功能直至終止提供服務、永久關閉賬號等措施。本案中,涉案賬號曾經三次因“存在過度關注或瀏覽未成年人相關內容的行為”違反社區規定被平臺處罰,被告多次對其進行相應的處罰,但是原告在涉案賬號解封后仍然繼續在涉未成年人視頻下方發布大量包含低級趣味、粗俗文化的評論,違約情形較為嚴重,被告對涉案賬號采取終止提供服務、永久關閉賬號的封禁措施未超出必要限度。同時,被告采取上述措施的目的是防止原告更換賬號后繼續實施違規行為,更好地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和身心健康,凈化網絡空間環境。綜上,被告對涉案賬號采取封禁措施合法合約。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作出后,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本案判決體現出人民法院對網絡平臺依法落實未成年人保護法律政策要求、加強平臺管理的支持,并充分體現了司法裁判中需要牢固樹立新時代少年司法理念,堅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將特殊、優先保護的理念落實到每一個案件辦理中,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案例五:
網絡平臺放任實名認證未成年人充值打賞 應認定存在重大過錯
【基本案情】
原告甲某17歲,在2020年2月至2020年3月疫情期間,甲某通過支付寶賬號向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運營的某游戲軟件進行大額充值,金額合計61萬余元。原告認為,其充值的賬號已經通過綁定身份證的方式進行實名認證,被告未及時采取限制措施,使得原告在一個月的時間內大額充值,與其年齡、智力明顯不相符,也未經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和追認,應屬無效民事法律行為。原告遂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向原告返還全部充值款61萬余元及利息3萬余元。
【法院裁判】
法院審理期間,甲某本人線上出庭說明情況,證明充值確由其本人實施。通過深入了解該游戲平臺的運行機制,法院發現,涉案游戲具有射幸屬性,對未成年人吸引力大。同時,在涉案充值行為發生時,原告已經應系統要求上傳真實身份證件進行實名認證。可見,被告已有能力知曉合同相對方為未成年人,其以未上線限制充值的技術措施作為抗辯缺乏依據。同時,原告的賬號充值頻繁、短時間充值數額大,被告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對此本應有更高的關注,但被告在賬號實名注冊為未成年人的情況下,未對該賬號進行審核和消費限制,也未向其監護人主張追認,繼續為未成年人提供大額充值服務,被告對涉案充值行為的發生負有主要過錯。原告監護人對原告疏于管理,對個人財產缺乏安全意識,亦存在過錯,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退還原告充值款60.9萬元,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作出后,被告提起上訴,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二審調解結案。
【典型意義】
本案是典型的未成年人沉迷網絡游戲、大額充值的案件。未成年人本就是網絡游戲的“易感人群”,近年來,未成年人沉迷具有一定射幸性的“休閑小游戲”并進行大額充值的糾紛日益增多。網絡游戲平臺應知或明知交易對方為未成年人,仍以技術限制為理由,未實質落實未成年人保護措施,未采取有效措施限制未成年人大額消費的,法院認定網絡游戲平臺存在重大過錯,應當依法返還充值款。本案樹立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鮮明導向,督促網絡游戲平臺切實落實未成年人消費限制措施;同時,也明確家長在監督引導未成年人用網行為、預防未成年人網絡沉迷的責任,有利于促進家長切實落實家庭教育的法定義務。
案例六:
充值打賞案件中未成年人一方應積極舉證
【基本案情】
未成年人甲某主張,2021年11月至12月期間,其使用父親甲某1的賬號在被告某科技公司運營的短視頻平臺中充值1萬余元用于打賞主播。甲某1認為甲某系未成年人,其打賞行為與年齡、智力不適應,以法定代理人身份起訴至法院,要求該公司返還打賞款項。庭審中,某科技公司調取了賬號在打賞行為發生時發送的彈幕、賬號關注的內容、點贊對象等,主張從賬號使用情況看,與未成年人行為模式不符,無法證明賬號實際使用人為甲某。經法庭多次向甲某父親釋明,補充未成年人充值的相關證據,協調未成年人出庭,甲某1均未補充證據,甲某亦未到庭進行說明。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原告雖然主張涉案賬號系甲某使用,但是涉案賬號實名認證主體為甲某1,從關注的賬號內容、打賞的主播類型等來看,與未成年人行為模式不相符。在法院多次釋明的情形下,原告亦未積極舉證,現有證據無法證明賬號實際使用人為甲某,原告應該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作出后,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在涉及未成年人充值打賞案件中,許多未成年人多使用的是成年人賬號進行注冊,并通過成年人的賬戶進行支付,案件中需要確認充值打賞行為確系未成年人實施。本案明確,未成年人實施充值打賞行為的一方,應就該行為系未成年人作出承擔舉證證明責任。“亡羊補牢不如防患未然”,通過訴訟或其他方式追回未成年人的充值打賞款需要相應證據支持,家長應從根本加強對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看護,引導未成年人科學用網、預防沉迷,家長也要提高安全意識,保護自己的支付密碼,充分履行監護責任,為未成年人營造良好的成長環境。
案例七:
未成年人開設網絡店鋪 法院發送司法建議推動電商平臺加強管理
【基本案情】
被告乙某系未成年人,在某科技公司運營的電子商務平臺上開設了店鋪,向數十人出售定制版明星圖冊,并在平臺上進行虛擬發貨。數月后,被告實際發貨,原告收到商品后,發現商品與描述、打樣不符。原告認為,被告銷售的產品與宣傳不符,應依法承擔相應責任。電商平臺作為平臺運營商,應對銷售方的資質進行審查監管,但其未盡職責。數十名買家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乙某退還購貨款,某電子商務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審理情況】
審理中發現,本案被告未滿18周歲,其在電子商務平臺開設店鋪售賣了大量類似商品引發糾紛,與其身份、年齡和經濟狀況不相適應。本案審理過程中,經法院主持,原告與被告的監護人達成和解。案件審結后,法院就審理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向運營該電商平臺的被告某科技公司發送司法建議,特別指出了其在對未成年人開設網店的審核和提示方面存在的問題。該公司回函表示將加強對已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作為平臺經營者的審核和提示,加強日常管理,并進一步完善發貨提示、確認功能。
【典型意義】
作為“互聯網原住民”,未成年人作為消費者參與互聯網交易的行為日益普遍,相關法律法規較為完善。但未成年人在平臺上開設店鋪、銷售商品的行為也不容忽視。本案充分體現了法院在未成年人涉網案件辦理過程中審判職能延伸作用的發揮。一方面,積極促進和解,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另一方面,就審理過程中發現的電子商務平臺運營者在未成年人保護工作中的機制缺失和管理漏洞,向其發出司法建議,從源頭化解糾紛,強化平臺主體責任,促進數字經濟健康發展。
本版文/本報記者 陳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