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5日,在“六一”兒童節前夕,司法機關聯合給孩子們送上了兩份法律保護利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強奸、猥褻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正式向社會公布。
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嚴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挑戰社會倫理道德底線,社會影響極其惡劣。這次“兩高”的《解釋》和“兩高兩部”的《意見》,進一步強化了對性侵未成年人犯罪“零容忍”的態度,為司法辦案提供遵循指引和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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梳理有關司法政策的發展路徑,就可以發現,這次的《解釋》是“兩高”第一次公布有關性侵害未成年人的專項司法解釋,而“兩高兩部”的《意見》則是對2013年《關于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的升級。相對于十年前的規定,此次《意見》有了程序上更縝密、分工協作上更明確的規范,將“依法從嚴懲處犯罪”作為辦理這類案件的一項基本原則,永遠保持高壓態勢。
《解釋》和《意見》是近年來辦案經驗的結晶、法理的提升、制度的升華,把一線辦案時行之有效的方法經驗廣而告之,特別是基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及時明晰了有關司法政策規則,厘定了證據標準、情節認定標準。
首先,《解釋》及時細化了刑法新規定的適用情形,以精準司法因應公眾對法律的期待。
2020年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修訂了強奸、奸淫幼女罪等條款,將奸淫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等嚴重情形明確適用更重刑罰,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還新增了“負有照護職責人員性侵罪”。此次“兩高”《解釋》明確了刑法中奸淫幼女適用較重從重處罰幅度的情形、強奸未成年女性和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認定標準。
特別把近年一些極端個案中出現的性侵犯罪情節,及時列入“從重情節”和“情節惡劣”的打擊范圍,包括:侵入住宅實施奸淫;奸淫農村留守女童,奸淫精神發育遲滯的被害人。通過明確司法政策的適用,忠實落實立法初衷,豎起“高壓線”。
其次,《解釋》和《意見》跟蹤了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新動向、新類型,通過主動司法作為,將利用網絡“隔空猥褻”等犯罪及時納入刑法的加重打擊范圍,斬斷網絡空間伸向未成年人的黑手。
前不久,經最高法核準,三名強奸未成年人的罪犯倪篤群、王小山、孫保昌被依法執行死刑,他們大多專門挑選小學或初中女生作為侵害對象,通過線上“隔空猥褻”,再以公開裸體照片、視頻相威脅,在線下實施強奸,還反復“洗腦”進行精神控制。此類“隔空猥褻”犯罪動機極其卑鄙,犯罪危害極大。《解釋》也將此類情節,都列為了性侵犯罪的“惡劣情節”,從而將此類犯罪的起刑點定格為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乃至直接適用死刑。
《解釋》和《意見》還在加快刑事立案、明晰性侵犯罪證據標準、強化未成年被害人保護等方方面面,作出細化規定。
“一刻不敢放松”“時時放心不下”,這兩部司法政策規范體現出的是對未成年人的細致保護,這是照向未成年人的法律陽光,也是向惡魔的鐵血亮劍,把“零容忍”的態度寫在每一個個案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