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十條是怎么規定的?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民法典如何認定共同生活?
有以下任一情形就可判定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1)舉行了結婚儀式,因為舉行結婚儀式本身就有一種公開性;
(2)雖未舉行結婚儀式,但對外以夫妻名義相稱;
(3)當事人以夫妻名義購買住房的;
(4)當事人同居生活,一方生病時另一方以配偶的名義簽名、陪侍,女方生育孩子男方以父親的名義在醫院簽字,當事人以父母的名義為子女慶祝滿月等。